协会章程


唐山市医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民政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团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团体会费管理办法。 交纳会费是本团体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团体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本团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30元/年; 三、会费收取 会员每年定期交纳一次会费,缴费日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0月15日,可以直接交到秘书处或汇款(本团体银行账户名称:唐山市医师协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泽路支行,银行账户:50757001040019369);新入会的会员需在入会之初交纳当年会费。 如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本团体申请缓交当年会费,经核实批准后,待会员情况好转补齐会费。 四、会费用途 本团体收取的会费,用于围绕本团体宗旨而开展的活动、办公开支及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本团体的会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侵占和私分。 五、会费管理 本团体设立独立账户,具备会费收支账册,配备财会人员,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支出程序 (一)支出3000元以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秘书长审批; (二)3000元至10000元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三)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讨论研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七、监督管理 本团体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机关监督。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唐山市医师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唐山市医师协会理事会。 (三)本办法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唐山市医师协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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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唐山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angSh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TSMD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唐山市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南路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反馈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协会自律性管理,宣传和推行《中国医师宣言》,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开展对会员的医学终身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加强与国内外其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技术与经验; (七)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在唐山市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可申请为本团体的会员;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力;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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